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2號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世賢 被上訴人 劉文卿
李淑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