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738號聲請人 吳長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 盧正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738號聲請人 吳長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 盧正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