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海商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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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48CONNAUGHTROADCENTTRAL,HONGKONG(香港干諾道中148號粵海投資大廈29字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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