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90號抗告人 周淑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全字第1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之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下稱潤泰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民國99年8月14日決議潤泰社區97年8月16日制定之規約當然無效,並另成立及授權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制訂專案小組」制定新規約(下稱99年會議決議)。詎99年會議錄音事後竟離奇失蹤,嗣非區分所有權人趁機以自印候選人選票、叫囂不必遵守法規等暴力手段,於99年9月1日組成潤泰社區第17屆管理委員會(即相對人)後,在100年5月21日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潤泰社區規約(下稱系爭規約),已嚴重違反99年會議決議,業經抗告人對相對人訴請確認上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訴訟(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8號)。因潤泰社區例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在100年8月召開,系爭規約若不予以假處分,將使非區分所有權人繼續非法掌控潤泰社區,使社區改革遙遙無期,且嚴重損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基本權益。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又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前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本件假處分,僅提出錄音光碟一張以為釋明。經本院勘驗該錄音光碟,其內容乃潤泰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就99年會議決議錄音失蹤、系爭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系爭規約是否違反99年會議決議等事項,分別發言相互爭執之對話錄音。是抗告人就其主張兩造對於系爭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系爭規約之效力有所爭執乙節,固堪認已提出釋明。惟抗告人就本件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假處分之原因,雖稱:潤泰社區例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在100年8月召開,系爭規約若不予以假處分,將使非區分所有權人繼續非法掌控潤泰社區,使社區改革遙遙無期,且嚴重損及區分所有權人之基本權益云云,惟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方法以為釋明。則抗告人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依上開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曉芳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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