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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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897號抗告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aka
阮富枝顧立雄薛維平林志剛 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經本院依職權對國外為公示送達,已於104年2月9日經6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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