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紀明雲 等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月19日所為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號),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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