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61號上訴人 程振隆 被上訴人 謝萬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4年2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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