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㈠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榮源選任辯護人許文彬律師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38號、第647號、第1445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榮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榮源前於民國(下同)88年間,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周榮源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1月15日刑保字第01835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茲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現由本院更審審理中,然被告屢經傳喚均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即被告應遵期通知(或帶同)到庭接受審理,被告迄今仍未到庭,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4年9月22日審理傳票送達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8月11日函附被告周榮源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04年1月26日訊問傳票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00萬元,依法自應予裁定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