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82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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