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