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原名 鍾承錦
(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戒治中)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壢簡字第2092號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