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7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表明不服,依法視為提起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應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文衍正法官江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