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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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