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