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7,63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369元。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