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附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六年度台附字第五號上訴人 吳珮榕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 律師被上訴人 黃坤山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黃坤山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吳珮榕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胡文傑法官何信慶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