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七號聲請人 莊浚清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志成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二一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二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申請書、審查表影本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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