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八號抗告人 袁靜如
謝諒 獲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業經本院於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以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裁定對於抗告人公示送達,迄今已經相當期限,仍未補正,堪認抗告人已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本院自不必再命其補正,逕以其抗告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