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7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7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參拾元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