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蔡阿桃 住臺南市柳營區旭山里山子腳22之訴訟代理人 陳仁傑 住嘉義縣民雄鄉0000000號被告 李尚敏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許育菱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