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0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霜皓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