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劉政緣
相 對 人  劉嘉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政緣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政緣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而遲未
歸還,相對人劉政緣為冠宇事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
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冠宇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登
記於相對人劉嘉勝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劉
政緣請求相對人劉嘉勝變更冠宇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相
對人劉政緣云云。然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選任,係由公司股東
為之,相對人劉政緣並未因而對相對人劉嘉勝享有債權,聲
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再者,公司解除對劉政緣之委任與
委任劉嘉勝皆非相對人等欲詐害聲請人對相對人劉政緣債權
之行為,自非撤銷權行使之對象。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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