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易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處罰人   向建丰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105年6月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
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向建丰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向建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中秩字第17號裁定處以罰鍰5,000元確定,
且執行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已逾期限
未完納該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
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及
送達證書、本院確定函等為證。
三、經查,被處罰人向建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以105年度中秩字17號裁定處以5,000元
之罰鍰,上開裁定於105年4月13日送達於被處罰人居所,由
其親自收受,因被處罰人並未聲明異議,前揭裁定於105年4
月18日確定,有本院105年5月4日中院麟中簡秩水105中秩17
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佐。又聲請機關於105年5月5
日寄發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通知書,於105
年5月9日送達被處罰人居所,另於105年5月14日寄存送達於
被處罰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受分局華
岡派出所),有上開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而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
1項、第3項載有明文。是本件被處罰人應於上揭執行通知書
送達之日起10日完納,卻逾期仍未完納,聲請機關依前開規
定提出聲請裁定易以拘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
應完納之罰鍰總額5,000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
之標準折算後,已逾5日拘留期間,是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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