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王偉丞
被   告  謝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泰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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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載│應更正為│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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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及理由欄五㈣「以上│「以上合計應准許金額共計17,144元(10,144│
││合計應准許金額共計13,1│+7,000=17,144)」│
││44元(10,144+3,000=13,││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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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實及理由欄六第1行:│「17,144元」│
││「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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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文欄第1行:「壹萬參│「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仟壹佰肆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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