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共有物變價分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鍾若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玉玲 等3人間請求共有物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二、被告鍾玉玲、 鍾若芳鍾建弘 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德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