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9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子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2年3月13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41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係債務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關係之保證人,則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信用卡契約等4項。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3月11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振源,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振源於⑴101年5月9日⑵⑶102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00,000元⑵5,750,000元⑶4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⑴5年⑵⑶20年,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即債務人自104年10月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701,01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信用借款約定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瑞欣││0000-0000│建│93.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3│臺中市太平區瑞│店舖、住宅│第1層:40.95││全部││││欣段0000-0000│加強磚造│第2層:50.70││││││地號│2層│走廊:9.95│││││├───────┤│合計:101.60││││││臺中市太平區溪││││││││洲西路3號│││││├─┴──┴───────┴────────┴──────┴─────┴────┤│共同擔保地號:瑞欣段0000-0000地號,共同擔保建號:瑞欣段00000-000建號。││重測前:三汴段第2397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