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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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聲請人 張發興 聲請人 張浩誠 聲請人 張純瑋 聲請人 彭聖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惲文華(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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