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吳明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山花鄉第一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原告
嗣後於本院審理中,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擴張為301,93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310元,因原告
僅繳納1,110元,尚欠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劉法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