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7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余永川
被   告  李祥豐
       蘇美珠
       李阿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
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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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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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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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主文欄第2行、第3行│
││一百零三年三月日止二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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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主文欄第6行、第7行│
││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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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主文欄第9行、第10行│
││一百零三年三月日止二十六,││
├───┼───────────────────┼────────────┤
│四│,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主文欄第13行、第14行│
││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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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編號│更正後內容│字行│
├───┼───────────────────┼────────────┤
│一│,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主文欄第2行、第3行│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
│二│,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主文欄第6行、第7行│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三│,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主文欄第9行、第10行│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
│四│,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主文欄第13行、第14行│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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