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謝家清
被 告 邱進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3年7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
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惟原告嗣後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110元外,尚欠11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