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1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書弘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佳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
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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