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94號
原 告 陳煒傑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林宗德 律師
被 告 施旭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陳佳雯 律師
袁啟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