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郭芊欣
被 告 王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案號為一○三年度北簡字第九五九號)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