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三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