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四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依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本院無法進行審判。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另被告亦無在監,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在監在押資料乙紙附卷足憑。綜上足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白光華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