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進 被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及營業所地係在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