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不予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不予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餘基本年籍資料詳卷)應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