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1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九九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九萬元確定,因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查:經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上開判決書,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