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22號
聲請人乙○○
村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2005定民一初字第125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