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33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黃○欽、黃○凱(基本年籍資料均詳卷)自民國96年8月24日下午6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