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734號聲請人 高東訓 即 琦士美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二、提出琦士美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