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3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本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