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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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6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敦朗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2月28日│11,100元│FC0000000│││││限公司和平分行│││││├──┼─────────┼─────────┼───────────┼─────────┼────────┼──┤│002│李敦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3月31日│28,200元│FC0000000│││││限公司和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