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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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黃一茂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被告 林明慧
許林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2人連帶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如起訴狀附圖一所示斜線部分面積38,825平方公尺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72,500元(計算式:38,825㎡×1,300元/㎡=50,472,500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2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7,392元,應再補繳128,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重訴 字第 122 號裁定(107.08.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審移調 字第 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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