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8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82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原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2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原愷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捌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勘察照片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四氫大麻酚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張原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曾受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四氫大麻酚1包(淨重1.0922公克,驗餘淨重0.938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2863號被告 張原愷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原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意,於106年1月31日凌晨3時40分前某時,在臺中市某KTV向店內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少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時,贈送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褐色菸草1包(淨重1.0922公克、驗餘淨重0.938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6年1月31日凌晨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褐色菸草1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原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褐色菸草1包(淨重1.0922公克、驗餘淨重0.9385公克)。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褐色菸草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檢察官張啓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