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佳慧被告陳弘遠被告泰垣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旺松被告唯欣清潔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宥維 被告 鄭元璋 被告易明有限公司代表人 官宜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之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自有違背。次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被告易明有限公司等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16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4日判決有罪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7年9月12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年9月12日士檢 貴泰 106偵14821字第1079044437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判決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