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 廖曉翎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 律師被告 謝榮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b-B-A-7-b」之記載應更正為「6-7-8-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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