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 謝美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