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3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厚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厚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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