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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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謝春桃 被告 賴義雄
陳文洪 即 廖東霖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萬49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萬4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7055/131370=615萬49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思賢